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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9-14

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派遣期内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

(二)补贴条件

1.申报补贴人员须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硕士、博士学位;

2.申报补贴人员须具有本市户籍;

3.申报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4.国内普通高校在青就业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或“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

5.留学回国研究生须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

6.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优惠购房政策和住房补贴政策。对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或已享受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得再申请研究生住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月,博士研究生1200/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月。紧缺专业目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

(二)补贴期限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

(三)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研究生住房补贴由青岛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三、补贴申报

(一)申报办法

1.研究生住房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份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国内高校毕业生需在派遣期内进行初次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2.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到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其中,企业(独立法人)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非独立法人企业以总公司注册地为准。

3.在青就业期间,申报补贴人员在多个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现工作单位进行申报;申报补贴人员现工作单位注销的,由本人向原单位隶属区市提出申请,提供现单位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及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国内普通高校派遣期内毕业生

1)派遣到现单位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5)被企业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用人单位为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青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需提交,在青岛以外地区缴纳的须提交);

7)《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

8)《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版;紧缺专业研究生填写《紧缺专业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版。

2.留学回国人员

1)教育部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5)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6)被企业录用的需提交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增人计划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用人单位为申报补贴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青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需提交,在青岛以外地区缴纳的须提交);

8)《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

9)《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版;紧缺专业研究生填写《紧缺专业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并附电子版。

四、补贴审核与资金拨付

(一)补贴审核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就业信息网、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核查等方式,对上报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申报补贴人员信息录入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信息库

(二)资金拨付

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研究生;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复审,复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研究生。在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企业就业,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填写《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报各区市财政局审核,由区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享受住房补贴研究生。

五、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享受住房补贴人员材料,认真核实申领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研究生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备案制度,如实填报相关材料,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已按《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21号)文件要求,申领补贴但未申领结束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领取剩余期限补贴,在职研究生除外。2016年毕业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本通知规定申领补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申请表

      2.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