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人才寿光! 登录 | 注册
欢迎关注 人才寿光
官方微信账号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潍坊市自主创业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人才潍坊 时间:2015-12-18

潍坊市自主创业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中对来潍自主创业人才发放“购房券”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与条件

对带着技术、项目、资金在潍坊市行政区划内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发放“购房券”。

1、所创办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之后,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总经理,1家企业仅限1人。

2、所创办企业属于创新型、成长性企业。认定条件是:

①企业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为核心,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地位。

②创办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要求,非传统低效和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

3、所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成立日期起,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

4、本人在潍坊市行政区划内首次购买自有商品房住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0日之后。购房时间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若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与房产开发企业签约备案时间为准。

5、本人及所创办企业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发放标准与时限

1、所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成立日期起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达到30万元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超出以上额度的,实际建设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每人最高发放额为50万元。

2、实际建设投资额以项目现场实物量为主要认定标准,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到场实际安装设备器具投资,土地、厂房租赁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期利息、建设期税金等,不计入其中。

3、实际缴纳税金以潍坊市域内税收完税凭证为准。

4、“购房券”自发放之日起,3年内使用有效。

三、发放程序与兑付

(一)申请

1、符合发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才可通过“人才潍坊”网填写提交《潍坊市自主创业人才“购房券”申请表》,由企业住所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和预审,并在24小时内反馈预审情况。

2、网上预审通过后,通过“人才潍坊”网向受理的人才服务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①创办企业属于创新型、成长性企业举证材料

②企业实际建设投资额举证材料或潍坊市域内税收完税凭证

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受理的人才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实际建设投资额或纳税金额达到规定额度即可申请,之后所增加数额,可在企业注册成立日期起3年内补充申请。

(二)审核

1、由受理的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征求本地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申请人及企业有无严重违法行为。

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实地核查认定,其中,发改、经信、财政、审计、统计部门负责核查认定实际建设投资额,也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核查认定;科技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是否属于创新型、成长性企业;税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实际缴纳税收金额;人社、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人才和企业基本信息等。各审核单位需出具审核认定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确认,将申请材料提交市人才服务窗口。

4、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出具复核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核查人员分别签名。复核无误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受理、核查认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领券

市人才服务窗口将“购房券”发放给受理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由其及时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或护照领取“购房券”。

(四)兑现

1、“购房券”持有人在潍坊市行政区划内购买自有住房后,可到申领“购房券”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兑现“购房券”面额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个人持有的已填写购房信息的“购房券”

②本人身份证或护照

③购房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④个人账户信息

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属潍坊市行政区划内异地购房的,可请市房屋登记部门帮助确认。确认无误的,报市人才服务窗口备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检核查,及时反馈审核情况。

3、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将“购房券”面额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账户,并通知申请人查收确认。“购房券”兑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4、每年6月30日前,市财政局按“购房券”兑现备案情况,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拨付给相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1、“购房券”为兑现购房补贴的凭证,每张面值为5万元,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编号。

2、“购房券”申请和兑现工作常年受理、实时认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夫妻双方分别符合“购房券”发放条件的,“购房券”可累加使用。

4、“购房券”兑现资金由市和企业住所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5、资金兑付后,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通知房产登记部门,对使用“购房券”购置的房产,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注明“5年内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对使用“购房券”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注明“不得撤销备案”,确需撤销的,须先全额退还“购房券”面额资金。

6、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券”面额资金的当事人和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的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缴当事人违法违规所得。

本细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暂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潍坊市自主创业人才“购房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