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9〕1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