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时间: 2017-11-02    来源:人才泉城

2003年10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决定每年选拔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命名表彰。2011年11月,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提交省政府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暂行办法》修订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选拔范围,规范了选拔推荐程序,修改了推荐标准条件,年龄由不超过55周岁修改为50周岁;重点选拔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人才,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扎扎实实、兢兢业业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中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和脱颖而出,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不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截止2014年6月,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表彰工作已经开展了11年,由省政府命名表彰了1098名,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拥护。

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为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2、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4、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支持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省财政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2、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立项支持;积极支持安排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等。

3、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每年20天休养假;家属安置、子女就业等方面由主管部门积极解决。

申报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