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省内就业地城市落户。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到县级公安机关户证部门提出落户申请;
2.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承办部门: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联系电话:0531-85123301
联 系 人 :王枫(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人口管理支队)
所需材料
1.公民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以及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3.原户籍注销证明;
4.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