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向当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公安部,公安部审批发放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承办部门:所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0531-85123155
联 系 人:付玉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所需材料
(一)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1、《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一式3份及照片4张;
2、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个人声明;
3、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
4、外国人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5、中国籍近亲家属的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
6、在中国定居的有关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1、《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一式3份及照片4张;
2、自愿加入中国国籍的个人声明;
3、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
4、外国人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5、获得国外国籍的有关手续以及其他能证明外国籍身份的文件复印件;
6、中国籍近亲属的身份证和户籍复印件;
7、原中国户籍资料及在中国定居的有关证明;
8、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