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根据《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公发〔2010〕101号)规定,留学人员跨原户口注销地县(市、区)就业的,就业地公安机关可凭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有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
①《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②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③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④本人护照;
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就业单位出具证明;
②准备相关材料按区域或人事管理权限报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③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出具恢复户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