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1)创业者个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财金〔2013〕84号)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银发〔2008〕238号)
(3)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银发〔2008〕238号)
2、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创业者个人额度。
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财金〔2013〕84号)
从2014年起将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鲁政办发〔2013〕25号)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财金〔2013〕84号)
将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鲁政办发〔2013〕25号)
(3)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银发〔2008〕238号)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财金〔2013〕84号)
(4)期限
最长为2年。(财金〔2013〕84号)
从2014年起,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鲁政办发〔2013〕25号)
(5)利率
创业者个人利率。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金〔2013〕84号)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银发〔2008〕238号)
3、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创业者个人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财金〔2013〕84号)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财金〔2013〕84号)
(3)不予贴息的。
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财金〔2013〕84号)
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鲁政办发〔2013〕25号)
4、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所需材料
除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基本证照、有效反担保证明等必备资料外,应尽量减少报送材料的数量和份数。(鲁人社字〔2013〕396号)
5、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货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银发〔2002〕394号)
6、2013年年底前,省级担保基金增加到5亿元,市级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从2014年起,全省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不再贴息。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即时受理,快速办结。(鲁政办发〔2013〕25号)